合伙创业时创始人如何运用股权的合理分配来控制公司
两人合伙,什么样的股权结构是需要避免的?
50%/50%的股权结构是要避免的,还有种情况是独占。98%/2%,还有就是65%/35%这种博弈性的股权结构,这些都是有问题的。
最好的情况就是:70%/30%或80%/20%。
3个人合伙,最合适的股权结构是,70%/20%/10%,60%/30%/10%。
3人合伙的股权机制,原则是1>2+3,也就是大股东要有绝对控制权,这为了避免过程中踩坑。
4个人合伙的时候,最有问题的是平分股权,每个人都是25%。其次是30%/30%/20%/20%,这也是不合理的,最后就是40%/40%/10%/10%。
合理的情况是:70%/20%/5%/5%,67%/18%/10%/5%。
股权和控制权是做一家公司最重要的知识,我们后面会跟大家讲阿里和腾讯最顶层的股权架构的内容。
4人合伙的时候,如果公司有股权给到员工做期权池。那么,合理的结构应该是:51%/20%/7%/7%/15%。
四人合伙的原则是,有一个人是核心的大股东,所以最好有一个人到67%,或者是到51%。不管你几个人,要有一个人是有绝对的话语权的,要说话能算数的。
在现实过程中,很多时候并不是因为股份高而获得控制权。在股权中有一个很核心的451原则,意味着在合适的公司里,股东数是4个人,不要太多。
如果股东太多,那么股权架构就会很复杂。股东人数很多的情况下,需要很多人要成为隐名股东。
给大家一个思考题。
很显然是B和C。
那么如果你的股权没有到达67%或者51%,怎么保证控制权?
我给大家讲解一段腾讯创业的历史。
腾讯是1999年创立的,马化腾和大学校友一起创业,模仿ICQ。这是海外一款即时通讯软件,他们做出了OICQ,喜欢的人确实很多。
但随着项目的发展,带来一个问题,运营这个产品需要很多的费用,比如租借服务器的费用。这些基础的费用很高,但是那个时候他们并没有找到盈利模式,只是能聊天,但是不知道怎么赚钱,所以马化腾去找融资。
最开始准备将公司以500万卖给深圳电信,也找过网易丁磊,准备卖给他,但是他们都说这个软件随便找几个人就可以做起来,不买。
但是最后有两个人去准备去买,第一个人是李嘉诚的儿子,给他投了110万,还有一家是IDG,IDG是美国知名的投资机构,所以最开始的股权结构是马化腾60%,IDG20%,盈科20%(李嘉诚儿子)。
当时盈科为什么会投资他们呢?因为当时李嘉诚准备在深圳做投资,Pony马在盐城港是有关系的,所以说支持一把。但是在2001年市值增加之后,就退出一部分,卖给了MIH这家公司。
当时本来李嘉诚的儿子就不看好腾讯,只是给面子。MIH虽然是报业公司,但是眼光非常独到,闷声发大财,很多人都不知道他们是干什么的。
2002年,MIH又从管理团队手中又买了13.5%的股权,基本上这个结构,上市前期,已经占到41.5%左右。上市后,已经持有腾讯超过50%的股权了,这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已经变成了MIH,而不是马化腾了。
马化腾他们的股权,虽然一直握在手里,但是股权占比已经很低了,那么马化腾如何实现他们的控制权呢?我们看到,很多做得很好的公司,做到最后,创始人手里的股权都非常少,大股东都变成了外部的股东。
最终,这家公司是听马的,还是MIH?从股东数来说,MIH已经是大股东了,为什么还听马的呢?
上一次我们讲到了代持协议,这里我们继续引申出获取公司控制权的另外四种方法:
1. 投票权委托
2. 一致行动人协议
3. 有限合伙企业
4. AB股
他们之前签署了一项协议,《投票权委托协议》。这意味着,我在这家公司的投票权,委托给马化腾的管理团队。这就是在这个资本时代,公司的经营者和股东之间很好的一种分工方式。
如果是按照MIH自己进来,自己操盘,那么这家公司很难做到今天这个地步。MIH 很聪明,我们就是来投资分红的,不要控制权,但是肉都是被MIH吃到,他们赚的盆满钵满,而前期的投资人例如IDG、盈科只是喝点肉汤。
京东也是这样,引入了今日资本,老虎基金等投资公司,但是刘强东引进这些资本时很强势。刘强东说,投资,我们很欢迎,但是控制权要在我的手里。所以尽管只有20%的股权,但是他仍然可以控制这家公司。
如果在一家公司中,股东说,我只有20%的股权了,怎么办?如果你可以让其他股东把投票权委托给你,那么你一样可以控制这个公司。《投票权委托》,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协议。
第二种控制方式也是一种协议控制,叫做《一致行动人》协议。例如我是大股东,我们签署一项协议,我们的行动是一致的,通过这种协议的方式也可以保障投票权,实现控制。
这两种方式都是协议控制,但是这两种方式都是协议控制,本身存在风险。比如协议有效期,比如对于第三方是控制不了的,这就是一些小小的缺陷。
第三个叫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为什么成为今天很常见的股权控制的架构?因为它的公司性质和股东类别很有意思。
我们传统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同股同权,但是在有限合伙企业里,把股东分为GP和LP,LP就是出钱的人,GP是负责管理的人。
无论是你的股权比例有多少,只要你是GP,那么公司的控制权都是你的。这就是我们通过公司结构控制股权的方式。
上图是蚂蚁金服的股权架构,一个公司是58%,一个公司是42%。这两家公司都是有限合伙企业,君澳和君瀚。下面是蚂蚁金服,上面是两家公司控制,这两家公司又是有限合伙企业,实际控制权就在GP手中。
君澳和君瀚这两家公司成立就是让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钱进去,上市后再退出来。当时很多的艺人都是在这里面投资一点,做LP,上市后翻个10倍,套现出来。这里面包括很多的艺人、很多的社会各界人士。
很多人突击入股,进去,当时的内幕的消息,有的人临时募资5亿,准备上市,预计最少翻10倍,但是后面没有上市,关系太过复杂。上市中断后,对于突击入股的资金,后期阿里有相应的补偿,大的,退4%的利息。
股权架构中的谢世煌,是早期的十八罗汉,也是作为代表出现,这两家公司的GP是云铂投资,而云铂投资则是马云的一人有限公司,所以马云通过这样的股权架构来实现了整体的控制。这种方式在法律上是全部合理合规的方式。
有限合伙的结构,在一家公司实现两个目的:1. 较小的钱实现较大的控制权,2. 实现了激励的作用。
很多人我想给他分红,想激励他,给他带来资本的增值收益,但是我又不想他影响公司的股权架构,而且在有限合伙企业在税收上也有一定的优势,所以很多的新经济的公司都是在这样做。
华为是一家全员持股的公司,顶层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上面是一家投资公司,有更多的用途。
华为任正非持股是1.01%,而98.99%的股份是在另一家公司,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华为工会,它是真正的控制公司。工会的本质也是有限合伙企业,这里面的GP也是任正非,所以这家工会的话语权在任正非手中。任正非通过这样的架构来实现了对于整个公司的控制权。
第四种是AB股的方式。AB股的本质是同股不同权。
当时的阿里到香港上市,港交所的规则只承认同股同权,而美股承认同股不同权,所以就没有去香港,而是去到美国。现在的百度、腾讯都是有同股不同权的方式存在。
这种方式是Google首创的,发行股票的时候给出了2种股票,A类和B类股票。A类股票是给到公司创始人这样的团队,A类股票给到1股,就有10股的投票权。B股是给到大众的,是一股一票,通过不同的投票权的权力大小,这样无形中就放大了创始人的控制权。
这是最早谷歌上市的时候提出的上市的方式,这也是很多的新经济公司在使用的方式,所以当时阿里在香港,港交所只承认同股同权,后来阿里只能去美股。
但是后面港交所考虑到很多的企业都在使用同股不同权的形式,因此也改变了规则,承认了同股不同权,改规则后第一家上市的公司是小米,后续陆陆续续也有很多的公司以AB股的方式到香港上市。
后面谷歌又发明了一种C类股票,也就是说,你买我的股票,我只给你分红权,C类股权中投票权是0票,可以牢牢将控制权拿到公司里。
在公司发展的前期是有限合伙用的更多,到了后期上市的时候,更多的是AB股的方式来实现控制。
这些顶层架构的设计,是我们创商学院的学员应该掌握的。总结一下这两次课程所讲解的股权控制的方式:
1. 代持
2. 投票权委托
3. 协议《一致行动人》
4. 有限合伙企业
5. AB股
当你的股权的绝对数值没有达到67%或者51%,你是可以通过这5种方式来实现控制权,这也是我们为初创企业做股权设计时用到的方法。但我可以给大家说,我们用到最多的,是有限合伙企业。
有学员提问:LP的风险在哪里?
LP加入的那一刻,其实就是放弃了决策。例如做高瓴资本的LP,他们怎么做投资,我不会去干涉,也无法干涉,但是我可以确保我能够获得相应的分红权。
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特殊的公司结构,股东身份分为GP和LP,GP无论持股多少,都有绝对控制权,LP只有分红权。这是一种特殊的结构,广泛应用在持股平台和投资公司中。
我们将大家认知中的公司和企业,具体分为以下三种类别:个体户,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
个体户相对简单,个人承担无限责任,适用于不具备独立记账条件的生意人,他们注册个体户,就可以实现经营。在税收上,因为做一个小生意,他不可能专门请一个出纳、一个会计来做账,所以常按照核定征收的形式来实现纳税义务。
核定征收即为,税务局来估算你的年收入,然后确定一个大概的纳税金额,无论经营的多少,都按照这个金额来纳税,这就是核定征收。
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很多的网红、明星,通过个体户核定征收的政策来实施转移收入,开票给经营的主体公司,抵扣税费,将高额的佣金转入到多个个体户中,因为个体户依据核定征收实施纳税,因此从中实现了偷税实质。
税务中有一项原则叫做实质重于形式,在2020年和2021年,国家重点针对个体户转移收入、偷税纳税进行了深入的打击。
有限责任公司,意为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所承担的债务超过股东认缴出资的,股东不再承担责任,极大程度地保护了股东的个人财富,是非常好的经营机制。但根据我国公司法穿透性原则,股东重大违法犯罪的,穿透有限责任的保护,追究无限连带责任,例如诈骗、非法集资。
根据股东数量和性质的差异,我们又分为一人有限公司,多人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主体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公司或企业。
其中,一人有限公司因其财务很难和股东财务区分开,所以会导致股东实质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多人有限公司则是我们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其所持有的股权承担有限责任,其中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仅为夫妻的多人有限责任公司,夫妻视为一人。
其次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公司架构在注册时需要监事数量与股东数量一致,相对比较麻烦,多用于上市前的股份制改革和上市公司。
对于合伙企业,又可以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多用于律所等合伙制的组织中,各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则常见于投资机构和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的持股平台。
有限合伙企业中股东性质分为两种,一种是GP,general partner普通合伙人,负责企业内部的决策、管理,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另一种是股东性质是LP,limited partner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在实务中多为财务投资人或者股权激励对象,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仅在重大事项,如创立、解散等重大事项中参与。
基于股东性质和权利义务,被广泛应用于投资机构募资和投资事务中。对于创始人吸纳股东或者做股权激励时,为了避免小股东的存在影响公司架构。因此,将小股东放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实现控制权。
工商实务中,有限责任公司做股权变更需要所有股东签字。因此,将小股东放到有限合伙企业中,可以降低其对于主体公司运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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