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混改股权结构设计的风险与对策
我们已经谈到了国企混改中,在国有股东不同的战略意图下,有不同的最优股权结构设计。
比如国有资本依然希望保持控制力,那么“一股领先+相对分散+激励股份”将是一种各方投资者多赢的股权结构设计方案。再比如国有资本希望“宜参则参”,退到参股的位置时,我们建议“三分股权+金股安排”的股权结构设置方案。
反过来,有没有哪些股权结构设计思路可能会带来混改企业的长期风险呢?根据近几年的实践和研究,我们认为有必要提醒各位朋友注意三大风险。
一、对等股权风险
一家企业的股权安排,是一股独大好,还是全面制衡更好?
我们通常对于国有股的一股独大评论的更多,认为这种一言堂的股权结构,充满计划行政的色彩,不利于市场机制的导入,所以,破除一股独大的言论很多。
但是,对于国企混改中将要建立的新股权结构,通过50%∶50%的类似设计,建立起来一种貌似制衡的治理机制就更好吗?我们认为,不一定如此。
以制衡为中心的对等股权设计,要么形成一半对一半的股权结构,要么形成三方股东各占三分之一的股权比例,相互之间的股权基本一样,发言权相当接近,在这样的情况下,对混改国企的风险将集中体现在“治理僵局”上。
混改是不同背景的投资人和国有股东进行的嫁接整合,虽然可以“文化接近”,但是毕竟体制机制差异很大,如果在此情况下实施对等股权结构,公司的治理问题就摆在桌面上,“如果双方在某些经营决策上意见不同,难以统一,怎么办?”,“如果股东会的表决没法达成一致,怎么办?”,一些人为或者非人为的极端情况出现时,对等股权设计没法给予一个特别好的解决方案。
我们只能依靠混改企业的经营层主观创造性来弥合股东间的争议,或者依靠股东派出代表的个人关系来协商,或者是在股东间没完没了地拉锯和反复沟通。
在2018-2019年的混改实践中,出现了少量对等股权设计的案例。这可能是出于各方考虑而采取的选项,也可能是不得不如此,我们认为,如果企业混改中必须接受对等股权的结果,那么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要补充规定出现股东意见不一时的解决策略,为“治理僵局”提供出路,同时也要规定无论各家股东的代表如何变化,都需要保护混改企业改革时的初衷,不能因为时间的更替,负责人员的调整,就改变股东决策,导致更多的股东协商困难出现。
二、股东缺位风险
股东缺位,并不是说公司缺少股东,而是说由于股权过于分散,股东家数过多,导致每家股东在股东会和董事会里的发言权都不够,股东名至而实不至,公司股东决策层有被架空的风险。
举个例子,有一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本轮混改中设计的股权结构是这样的:混改前公司本身就是一家股权相对分散的企业,不同的国有股东三家,合计持股最多,占有50%以上的股权,其他共有23家股东。混改后,国有股东降低股比,最终形成了前四大股东分别为18%、17%、17%、14%的股权格局,其他更多股东合计占有另外的约30%股权。仔细分析这样的股权结构,没有一家企业股比能够达到20%以上,也难有一致行动或者联合控制可能,公司已经成为没有实质控制人的多元化公司。
没有实质控制人,本身并不是坏事,如果这类公司可以充分利用股东会和经营层的法人结构,市场化机制将更加容易深入实施。
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本身也在美国等资本市场上广为存在,但中国的现代企业治理环境尚不完备,市场化经营的国有企业也都在探索现代治理的有效模式。在此背景下,通过混改将国有企业改组为一家谁也说了不算的市场化公司,初衷是美好的,但结果很可能成为股东利益被架空的内部人控制,或者由于某些股东的负责人员变化,导致股东矛盾和控制权争夺成为可能。在这个方面,曾经知名的某中国芯片企业发生的教训,值得我们深思。
三、股权转卖风险
无论是对等股权风险,还是股东缺位风险,都是从静态的角度来看待混改企业的股权结构问题。有的时候,企业的股权问题还体现在股权的变化,导致企业持续经营的困境。
混改股权设计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是,引入投资者后,是不是需要对于投资人股权转让进行响应的时间限制,以保证投资者的相对稳定性?同时,混改有时是作为企业资本运作的第一步,后期如果再次进行增资或者股权转让时,如何考虑股东结构的稳定性?
在混改的实践中,关于外部股东的持股稳定性问题已经有所冒头。
主要体现在,一些成交的混改项目中,有部分股东是基金性质的企业,或者是一些最新成立的股权合伙企业,那么这些企业成为混改企业的股东,其持股的周期是不是长久?是不是会出于资本运作或者产权转让的想法,短时间内就把混改企业股权进行再次转让,或者搞资产抵押证券等金融工具设计?
这个问题需要混改企业进行全面衡量和有效管理。
云南白药集团混改方案中,明确规定外部投资者持股时间不得少于六年,在这个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国内外的实践都说明,一家企业股权频繁被转让、被买卖,企业股权就会成为商品,没有人对企业的长期经营关心,股东都在关注短期的股权收益,这对我们的混改目标来说,是背道而驰的。
我们总结了混改股权设计的三大风险,分别是对等股权风险、股东缺位风险以及股权转卖风险。每家国有企业,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客观情况设计最优的股权结构,同时最大程度上避免上述三种股权陷阱,才会搭上股权多元化的顺风车,抵达理想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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