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股权设计:何树林丨企业不同成长阶段,如何做好股权设计?
股权架构是每个企业应该关注的事情,在合伙人时代,怎么合伙,怎么搭建合理的股权架构,在其他阶段又该如何分配?企业在不同的成长阶段,会遇到不同的股权问题,那么针对这些股权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呢?
一、企业在不同阶段遇到的问题不一样
1、在企业的的初创期,公司遇到的问题不会很复杂,合伙人都拥有共同的目标,向着共同愿景使劲干,只涉及到合伙人如何进入,如何分配,如何退出的问题。严谨的话,会签订好相应的协议,做好约束就开干。不严谨的话,合伙人仅凭一个口头约定就可以往前冲。
2、在企业成长期的时候,企业可能需要快速的扩张,就需要一定的融资,这个时候就需要商业计划书(BP)和融资总监(FA),同时面临着公司如何估值,投资者对公司评价的问题。在整个商业模式中,其中的交易结构尤为重要,务必三思而后行。
3、在企业扩张期,一般说来,公司可能已经具备了足够的盈利能力,也有一定的实力了,但想公司进一步发展壮大,就面临着分钱(分权)的问题,也就是股权激励的问题,如果不股改,公司就很难做大。(华为就是股改成功的最佳案例)
4、企业在成熟期的时候,源源不断的资本涌入,面临此境,创始人的股权会被慢慢稀释,这时就需要通过有效的手段牢牢掌握住公司的控制权,避免出现纷争。(如雷士照明、国美之争、山水水泥之争)
5、在企业有计划上市的时候,遇到的问题是管理水平提升和资本市场上规则的问题,因为不懂资本规则而导致创始人被坑的案例也不在少数。
二、股权设计中遇到的常见问题
1、合伙人存在矛盾。很多人都会有闯出一番事业的想法,因为志同道合就成为了合伙人,起初想法一致,大家干劲十足,但后面都可能对项目和合伙人了解有偏差,从而导致后期的矛盾,矛盾激发后又缺少可调节的措施,这种矛盾就会爆发,直接后果就是分家,严重时还会对公司名誉造成损害,这种伤害都是不可逆的。
2、平均股权。你是不是以为大家每人的股份都一样,这样就不会有分歧了吧?这犯的是一个致命的错误。平均股权是这个世界上最糟糕的股权分配方式,因为谁说了都不算,大事小事都得共同决定,决策效率极低。这样的股权分配方式是公司做大及风投极力避免的股权架构,一旦企业赚大钱了,就得要计较股东付出多少、能力的强弱了,到时必然发生争斗,亲朋好友也得反目成仇。
3、融资易主。就是对股东的权利搞不清楚,对控制权,分红权等股东基本权利没有做设计和安排。1号店的原始股东离开自己创立的公司,这是偶然现象吗?
4、股权过度分散的问题。像万科、慧球科技、梅雁吉祥等公司一直都存在股权过度分散的问题。股权分散的好处就是能够充分行使法人治理的结构,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大股东欺负小股东,问题是公司发展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很多意外。股权过分分散,将会导致企业没有核心控制人,这就导致有野心的人愿意争夺这个控制权。
5、轻易许股。在引入合伙人的时候,由于对股权了解不深,有些创始人就对于是否给后加入合伙人股份,总是给予模棱两可的态度,给或者不给,给的什么形式都不清楚,但就是承诺,公司做大做强之后肯定有,这种态度是非常忌讳的。可以说,在股权上搞不明白的CEO就不是一个称职的CEO。因此,股份不要轻易给到对方,要么和业绩挂钩,要么和时间挂钩。
在公司前期,公司的运营市场产品是最重要的,是企业发展做大的起点,但随着业务的发展,人的发展也是非常重要的,作为企业“核心人”的股东,其权、钱的分配就会非常重要,从管理层面讲,就是公司治理层面,是公司最顶层设计的问题。
随着企业的发展,必然有进有出,在分配上肯定会产生种种利益冲突。同时,实际中,存在许多隐名股东、干股等特殊股权,这些不确定因素加剧了公司运作的风险。当公司运作后,各种内部矛盾凸现,在矛盾中股东维护自身利益的依据就是股权比例和股东权利。所以,实践中许多中小投资者忽视股权比例和股东权利的调整,最后在公司内部矛盾中陷于进退两难的境地。而这种局面也把公司推向风险损失的边缘。因此,做好股权设计是很重要的。
三、股权架构设计
1、针对小型合伙团队,2人,3人或4人团队的模型比较好设计,通过穷尽所有的分配方案,从中进行选择即可。
如下面2人合伙的静态股权架构模型:静态的共2种;
静态模型B1(最优模型)
该模型中B拥有绝对控制权,基本公司所有事项都是由B说了算。小股东只是来享受股权收益和增值的。
静态模型B2
该模型中股东B拥有相对控制权,能决定关键事项事项外的其他事项(关键事项有:修改公司章程、增资减资、变更公司形式等),A有关键事项的一票否决权;
若出现有平均股权的情况(或夫妻离婚),50%:50%,如果假设二者都有争夺控制权的倾向,将会导致相互博弈的开始。
2、不同角度的股权设计
基于税收,人数,资源,人才,集团化,多元化,公司持股的不同要素,可以设计出不同的股权架构出来。如绿地的架构:
3.股东权利与协议设计
《公司法》有两个条款使用“股东权利”概念:
总则部分的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有限责任公司部分的第三十二条二款:“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股东之间要事先签署股东协议,这是非常重要的事。股东协议至少应该约定四个问题,公司发展方向、股东义务、决策机制、退出机制。
4.进入退出机制的设计
①进入的设计
根据公司发展实际情况及需要,拟引入股东需与原股东志同道合,对企业的发展能有所帮助,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方可进入。
这也就是拿什么资本进入的问题,互联网不断的发展,《公司法》中入股的现金、知识产权、等值有形资产已经满足不了公司组织的发展,现在的虚拟资源,人脉,个人管理能力,销售渠道等都作为了一种入股参考的因素。
②退出的设计
进入其实还是比较好设计的,只要对方的资源/管理水平等综合实力能被合理的评估即可,但是难点就是退出的问题。公司的发展过程中总是会遇到核心人员的波动,特别是已经持有公司股权的合伙人退出团队,如何处理合伙人手里的股份,才能免因合伙人股权问题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提前设定好股权退出机制,约定好在什么阶段合伙人退出公司后,要退回的股权和退回形式。退出的合伙人的股权回购方式只能通过提前约定的退出,退出时公司可以按照当时公司的估值对合伙人手里的股权进行回购,回购的价格可以按照当时公司估值的价格适当溢价。另外,为了防止合伙人退出公司但却不同意公司回购股权,可以在股东协议中设定高额的违约金条款。
5.股权层面的控制权设计
①投票权委托
是公司部分股东通过协议约定,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其他特定股东(如创始股东)行使。
②一致行动人
即通过协议约定,某些股东就特定事项采取一致行动。意见不一致时,某些股东跟随一致行动人投票。
③通过有限合伙持股
有限合伙企业在中国是一种比较新的企业形式,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俗称管理合伙人或GP)和有限合伙人(LP)。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而有限合伙人只是作为出资方,不参与企业管理。
④境外架构中的“AB股计划”境外的双股权结构
如果公司使用境外架构,还可以用“AB股计划”(或“牛卡计划”,或“双股权结构”),实际上就是“同股不同权”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
公司股票区分为A序列普通股(Class A common stock)与B序列普通股(Class B common stock);A序列普通股通常由机构投资人与公众股东持有,B序列普通股通常由创业团队持有;A序列普通股与B序列普通股设定不同的投票权。
⑤公司章程例外(境内的AB类别股票)
《公司法》中第四十二条,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⑥多次直接持股
通过各种公司和组织单链条或多链条的持有该公司的股份,因此实际控制人手中的股份可以保持很小。
⑦交叉持股
通过AB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已达到相互控制的目的。
6.公司治理设计
公司治理就是平衡调整公司内部外部所有利益相关者共同行动的准则或文件,比如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规则等。可以理解为国家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就是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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