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制权与创业团队股权结构:关键比例与分配策略
股权结构是一家企业的根本,就如同大树的根,有些树表面上茂盛繁密,如果树根烂掉了,那这棵树无论现在多么风光,最终都会死掉。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关于公司控制权的九条股权生命线
1、绝对控制线——67%
一些重大事项的如公司的股本变化,关于公司的增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等重大决策,需要2/3以上票数支持的。
2、相对控制线——51%
一些简单事项的决策、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董事长、聘请审议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解聘总经理。如果公司要上市、经过2-3次稀释后,还可以控制公司。
3、安全控制线——34%
股东持股量在1/3以上,而且没有其股东的股份与他冲突,叫否决性控股,具有一票否决权。
4、要约收购线——30%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要约收购线适用于特定条件下的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5、竞争警示线——20%
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一般认为,关联企业特指一个股份公司通过20%以上股权关系或重大债权关系所能控制或者对其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的任何企业,是以会出现20%是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的说法。
6、临时会议权——10%
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7、股变警示线——5%
对于上市公司,证券法规定达到5%及以上,需披露权益变动书。从规则角度看,持股低于5%至少有两个好处,一是没有锁定期的约束,二是不需抛头露面,减持也不用披露。
8、临时提案权——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9、代位诉讼权——1%
亦称派生诉讼权,可以间接的调查和起诉权(提起监事会或董事会调查)。
代为诉讼权发生的前提,通俗来讲,要么是董事、高管违法违章损害公司利益,要么是监事违法违章损害公司利益,如果都有问题,股东则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代公司的位”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了解了基本的公司控制权的各种股份比例基础上,我们再来看看合伙创业的时候,初始的股权比例如何设置比较合理。
基本原则:避免均分、避免无法做决定、避免吃独食等等
两个人创业,我们看到大多数人会选择5-5的方式,但这种是最没安全感的股权结构,也就是当两人有争执的时候,谁也说服不了谁,公司控制权在两人手里是平分的,想通过股权投票都解决不了问题。特别是当引入第三方或者投资的时候,基本上第三方只要很少的股份就可以控制公司了,因为只有两个创始人有分歧,就得听第三个人的,虽然他股份很少。两人创业合理的股份比例是一大一小,当然也别太夸张,如9-1甚至比例差距更大的(大股东吃独食)。一般来说7-3、8-2都是可以接受的,看两人的价值和对公司的贡献。
三个人创业,股权比例要避免33.3-33.3-33.4、40-40-20、49-47-4等比例结构,合理的方式可以是70-20-10、60-30-10等方式,这种方式好处是老大清晰、快速决策
四个人创业,股权比例要避免25-25-25-25、95-2-2-1等结构,合理的方式可参考:70-20-5-5
以下是一些合理的股权结构供参考:
67%(创始人);18%(合伙人);15%(员工股)
51%(创始人);34%(合伙人);15%(员工股)
34%(创始人);51%(合伙人20%、16%、15%);15%(员工股)
在了解了合理的创始团队股权结构基础上,那么你的创始团队的股权如何分配呢?
首先要确定创始人,创始人是承担了风险的人。判断创始人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看拿不拿工资,如果在最开始的时候,公司账上没钱,都不能支付工资给你,那你就是创始人。
其次确定每个人的身价,有以下几个环节可以来参考:
召集大家来创业的人可以多一部分股权如5%;创业点子也很重要,谁出的点子可以多一部分股权如5%;创业迈出第一步是最艰难的,如果某个创始人已经开始着手实施了,或者已经有了初步原型,可以多分5%-25%的股权;根据职位CEO比其他岗位应该多一些股权,如5%;全职创业最具有价值,全职的那个创始人,应该增加200%的股权;个人信誉最创业是非常大的加分项,如果某个创始人之前有成功的投融资经验或者成功的创业成功经验,那么他的股权应该增加50%-500%;现金投入部分参照投资人的价值比例即可。
根据以上的不同情况增加后的数字,进行百分比计算即可得出每个创始人的合理的股份比例,再根据前面所描述的合理的股权结构进行确定初始比例即可。
最后设定了创始人的初始股权比例,一定还要设立创始人股权的退出机制。
作为创业企业,如果创始人离开创业团队就涉及股权的退出机制,如果不设定退出机制,允许中途退出的合伙人带走股权,对退出合伙人的公平,但却是对其他长期参与创业的合伙人最大的不公平,对其他合伙人也没有安全感。
对退出的合伙人,一方面可以全部或部分收回股权;另一方面,必须承认合伙人的历史贡献,按照一定的溢价/或折价回购股权。对于如何确定具体的退出价格,涉及两个因素,一个是退出价格基数,一个是溢价/或折价倍数。可以按照合伙人掏钱购买股权的购买价格的一定溢价回购,也可以按公司最近一轮融资估值的一定折扣价回购。有些退出价格是当时投入的本金,加上合理利息回报。至于选取哪个退出价格,不同公司会存在差异。
总而言之,股权结构是公司的生命根本,在公司成立之初就应该确定明确的股权结构和后期的进、退、转、让机制,让所有参与的创业的伙伴都能清晰了解自己的贡献对公司的价值,以及自己所能获得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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