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及其与股权结构的相互影响分析
一、什么是公司的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mance)又名公司管治、企业管治和企业管理,OCED在《公司治理结构原则》中给出了一个有代表性的定义:“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据以对工商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诸如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机制的基础,它决定了股东结构、股权集中程度以及大股东身份、导致股东行使权力的方式和效果有较大的区别,进而对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运作及绩效有较大影响,换句话说,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中的内部监督机制直接发生作用;同时,股权结构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受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影响,反过来,股权结构也对外部治理机制产生间接作用。
公司治理是指诸多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主要包括股东、董事会、经理层的关系。这些利益关系决定企业的发展方向和业绩。公司治理讨论的基本问题,就是如何使企业的管理者在利用资本供给者提供的资产发挥资产用途的同时,承担起对资本供给者的责任。利用公司治理的结构和机制,明确不同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力、责任和影响,建立委托代理人之间激励兼容的制度安排,是提高企业战略决策能力,为投资者创造价值管理的前提。
公司治理的内容包括三个层次: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公司外部治理市场以及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主要内容是在公司内部构建一个公平合理的权利结构,从而在股东、董事会与经理人之间构成一种有效的鼓励、束缚与制衡机制,以保证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运作,并实现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公司外部治理市场主要是指公司外部的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人才市场通过产品与价格竞争、公司控制权竞争、人才竞争等方式对公司产生的鼓励、束缚作用;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政府及监管部门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证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包括董事的法律责任,会计准则,信息披露要求等,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束缚。
二、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结构有哪些影响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它对公司治理机制具有重要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股权结构对股东会的影响
在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模式中,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相匹配,大股东有动力向管理层施加压力,促使其为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而努力工作;而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模式中,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不相匹配,控制股东既没有压力也没有动力对公司管理层实施监管,他只会利用其所掌握的对公司的控制权实现自己的私利。因此,对一个公司而言,不同的股权结构决定着股东是否能够积极、主动地去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影响
股权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董事会、监事会的人选。在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模式中,股东会决定的董事会、监事会能够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而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模式中,由于掌握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可以通过垄断董事会、监事会人选的决定权来控制董事会、监事会,中小股东的利益是无法得到保障的。
(三)股权结构对经理层的影响
股权结构对经理层的影响在于经理层是否存在代理权的竞争。一般认为,股权结构过于分散易造成“内部人控制”,从而使得代理权竞争机制无法发挥监督作用;而在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下,经理层的任命被大股东所控制,削弱了代理权的竞争性;相对而言,相对控股股东的存在比较有利于经理层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进行更换。
总之,在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下,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层能够各司其职,各行其能,形成健康的制衡关系,使公司治理的内部监控机制发挥作用;而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下,公司治理的内部监控机制则不能发挥作用。
三、股权集中度对公司治理结构有哪些影响
如前所述,按照股东对公司控制力的强弱,股权结构可分为绝对控股的股权结构、相对控股的股权结构和不控股的股权结构。绝对控股的股权结构属于股权高度集中型的股权结构,相对控股的股权结构属于股权相对集中型的股权结构。不同类型的股权结构,其股权集中度是不同的,股权集中度不同,其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也是不同的。
(一)股权高度集中型的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一般来说,利益趋同下的股权集中或绝对控股股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司的经营管理,也有助于减少代理成本。因为绝大多数控股股东都是自己本人或派出自己的直接代表担任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统一,有效避免了经营者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但利益冲突下的高度集中型股权结构,控股股东有可能以其他股东的利益为代价来追求自身利益而不是公司价值的最大化。由于控股股东拥有绝对控制权,股东会和董事会容易被架空,代理权竞争通常难以发挥作用。控股股东通过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强制公司为自己出具担保、占用公司资金、私分公司资产等手段掏空公司,严重侵害中小股东利益,这在国内外公司中十分普遍。
(二)股权相对集中型的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股权相对集中,使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和管理有了现实可能性。由于大股东拥有的股权较大,他们通常有动力也有能力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的直接约束。另外,相对控股模式下控股股东的控制权比较明确,当公司面临市场变化、经理人员投资决策失误或公司业绩持续下降时,控股股东会迅速做出反应,改变公司的经营策略、撤换经理人员或选择退出。因此,相对控股模式可能是目前最有利于在公司经营不利的情况下更换经理人员的一种股权结构,能有效地促进经理人员按照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行事。
相对集中型的股权结构也有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由于各股东持股比例处于基本平衡状态,单个股东并不具有绝对的决策权,对于经营管理中出现的分歧难以形成一致的意见,容易出现相互扯皮的现象。这会降低公司的决策效率,对公司治理产生消极影响。
(三)股权高度分散型的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使得持股人对公司的直接控制和管理能力非常有限,使得任何一个股权持有者都不可能对公司实施控制权。收益与成本的博弈使得分散的股东更多地采用“搭便车”的策略,公司的控制权实际上落入了经理层手中。股权过于分散,任何一名股东都没有能力控制公司,也会带来负面影响。一方面,由于股权过于分散,持股者的持股量相对较少,根据成本效用原则,持股者因收集公司相关信息所花费的成本远大于据此做出正确决策而获得的收益。投资者仅仅为了取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而参股,而对公司的长远发展及管理和控制问题不感兴趣。因此,他们缺乏足够的动力参与企业的管理和约束经营者的行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投资者对企业监控不力;另一方面,由于股权过于分散,中小投资者是相对的弱者,在信息获取、资本实力、资产占有及市场影响力等诸多方面都处于劣势,需要借助于外部监督的力量来保护自己的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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