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企业员工股权激励方案
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在员工激励上都采取了激励方式,主要是采取现金形式、实物方式和股权激励三种。这种激励方式,一方面可以增强企业对员工个人利益和公司利益、集体利益紧密联系。员工个人的利益同公司事业的发展紧密相连;另一方面也可以解决企业面临的财务困难问题,降低企业运营成本风险。
一、股权激励对象
1、激励对象:主要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其中核心管理人员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董事和核心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不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1/3,核心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40%;核心技术人员为上市公司前三年累计持股超过10%。
2、激励对象:根据本方案激励对象分为直接激励与间接激励:直接激励是指激励对象以公司股票、基金等作为激励手段来实现其价值而进行的利益分享与共享活动;间接激励是指将其他激励对象吸引过来成为激励对象。间接激励指公司通过在公司内部为其特定成员提供机会或服务而使他们从中受益。这种方式称为间接激励。主要包括:薪酬、福利、奖金和其他形式的福利激励等形式或其他措施。
3、股权激励对象:直接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内部员工与股东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以及这些组织与公司之间的员工关系;直接所有者(公司)以及与公司具有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和核心技术人员等五类人员;同时规定了本公司对股权激励比例不低于其所持股票总数20%的股份对应一个锁定期(以下简称锁定期)。
若激励对象不满足上述条件则不能成为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公司要按照规定的条件制定和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并予以公告或履行相应程序,履行相关程序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股权激励对象相关关系和限制性条件等措施后进行股权激励事项的实施结果生效。
(一)实施时间:20 xx年7月3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方案另行制定。激励对象应当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完成股份激励计划规定的具体操作细则规定的义务,并达到考核要求后方可成为激励对象。若未满足激励对象在解锁期内行权或离职时可将未行权或未全部行权的部分股份或其对应归属公司股权作价回购以获得现金方式取得,或转让给公司股权激励对象本人直接持有或通过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给他人
二、激励计划框架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聘请有资格进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咨询机构进行独立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激励计划的框架,股权激励方案分为两个部分:核心员工和普通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核心员工激励计划:包括了核心人员激励以及相应的权益维护、收入分配、激励方式等;股权激励计划:包括具体内容和实施步骤。即核心高管层、核心骨干员工、中层骨干、关键技术骨干及其核心团队成员等。激励对象包括:中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含核心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所有人员。
三、激励模式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以持有的股份为激励对象办理了股份登记手续后,可将股份转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同时转让的还有其在公司的股份。本公司已将本股权激励方案用于对本公司全体员工实施激励措施,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含激励期)享有本公司实际发生的股份权益。
同时,若本公司有未分配利润,由公司在本方案规定时间内以现金或股票形式一次性支付给激励对象。对于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以公司现有净资产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所支付的对价;对于激励对象在期权行权期内行权或解除限制性条件成就时获得股权时所持本公司股票;
其他股份在行权后其所获股份全部转让给其他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激励期内若公司或本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时,股票所形成的权益将转增至本公司普通股或者根据公司法修改后对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作相应调整的普通股(A股)股票所派送给每个股东每100股应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或人民币0.20元(含税)或者现金红利0.4元(含税)以上,并且每股现金红利0.50元或者股本0.10元(含税)以上或者股票股利红利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股本的5%以上时实施。公司章程对股权激励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因素时,从其规定。
四、股权激励实施步骤
1、激励对象资格确认:公司在审核确定激励对象的基础上,由人力资源部确定具体的激励对象。2、激励条件:在业绩考核条件下,根据公司的业绩状况进行考核,当年度及以后的绩效考核结果在公司员工范围内公开承诺。3、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及指标设置:由公司管理层负责确定年度经营目标,考核指标包含财务指标及各项经营指标等;根据经营指标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根据公司制定方案。4、方案确定:股权激励方案包括具体股权激励方案、激励时间等内容。方案内容包括激励方案与目标、激励对象的身份设定、授予条件及有效期等。5、绩效考核标准:在实施激励方案时要考虑公司整体经营目标及发展规划,公司经营目标要与目标达成符合实际情况。2、股权转让时间: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基准日计算激励方案对应绩效分值及激励方案的股份数。
五、限制性股票和股份行权方式
股权激励对象以货币出资认购公司股权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约定向公司缴纳相应的股票认购款并办理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所持限制性股票的初始授予价格不低于每股人民币12元。
限制性股票的行权期为自股票授予日起的12个月内(自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应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内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予以解锁;首次授予时应当在股权登记日起12个月内完成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程序和条件;完成行权程序并取得限制性股票登记手续。
在行权期内未能获得激励对象行权的限制A股数量不得超过激励对象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
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质押。解除限售或转让后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超过30%时可以行权。行权条件为:
1、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未被授予其应获得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无限售条件购回等限制(如有)条件或限制(如上市首日)或解除条件出现时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3、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回购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提供质押担保;
4、公司在每12个月结束时按照回购价格12元/股向激励对象支付当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费用。限制性股票行权价格为限制性股票上市交易前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上市后每股收益为0.2元/股(含行权价格)。
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按照约定可行权或需补足其未行权的股份数量的期间内行权部分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另行向激励对象授予或者回购专用证券(以下简称“标的”)以解锁方式予以锁定。若解锁日激励对象行权,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其行权时,则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相关规定予以注销以及支付注销费用后解除锁定;若行权成功则公司应当回购其股票并注销所获得的授予股票数量以该股票登记日收盘价为基数而定,并将行权所得归激励对象所有)均可行权。如公司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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